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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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一项必要的补救性制度,其确立的意义在于纠正因生效法律文书错误而造成的执行失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提条件

发生执行回转的前提是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此种撤销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

  1. 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2. 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后续的生效判决所撤销;
  3. 其他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法院依法撤销。

执行回转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必须具有对原已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2. 必须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原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3. 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不存在取得财产权利的根据,而又拒不返还其所得财产的。

程序

原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重新立案,并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如果原物无法返还的,应以同等数量和质量的种类物返还,或予以折价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