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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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乃「民商合一」之對稱,係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用專門的商法典調整商事關係的法律制度或立法體例。其特點是分別制定民法典與商法典,民事關係由民法典調整,商事關係由商法典調整。

民法源自羅馬法商法源自中世紀的商人法。後者是由歐洲最初的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它調整商人之間的交易關係,而交易的目的在於營利,因而通行著一種的規則,逐漸被商界承認而形成一種法律規範,由於這種易於統一性,在西方國家往往在民法典編撰之前就已經存在商法,因此有些國家在編撰民法典時就未包括商事法的事項,而對商事的調整專門制定了商法典,形成了民商分立的立法體制。

法國於1804年頒布《法國民法典》,於1807年頒布《法國商法典》,為確立民商分立制度之始。採用這一制度還有德國、日本、荷蘭、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陸法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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