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分立

出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於 2023年1月16日 (一) 03:39 由 Liulingbowen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民商分立,乃「民商合一」之對稱,係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用專門的商法典調整商事關係的法律制度或立法體例。其特點是分別制定民法典與商法典,民事關係由民法典調整,商事關係由商法典調整。

民法源自羅馬法商法源自中世紀的商人法。後者是由歐洲最初的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它調整商人之間的交易關係,而交易的目的在於營利,因而通行着一種的規則,逐漸被商界承認而形成一種法律規範,由於這種易於統一性,在西方國家往往在民法典編撰之前就已經存在商法,因此有些國家在編撰民法典時就未包括商事法的事項,而對商事的調整專門制定了商法典,形成了民商分立的立法體制。

法國於1804年頒佈《法國民法典》,於1807年頒佈《法國商法典》,為確立民商分立制度之始。採用這一制度還有德國、日本、荷蘭、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陸法系國家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