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普通法
民事普通法,亦稱「民事一般法」,乃「民事特別法」之對稱,係指規定民事關係的一般事項,適用於全國範圍並且沒有特別限制的民事法律。規定民事關係的特別事項,適用於特定區域、特定事項、特定時間的民事法律則為民事特別法。
根據民法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即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才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
民事普通法與民事特別法的區分,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規定同類事項的時候才有意義。如民法為普通法,公司法、合同法、繼承法就為特別法。繼承法為普通法,民族自治地方關於繼承的特別規定就為特別法。
民事普通法與民事特別法的區分也是相對的。如我國民法通則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別法,但相對依合同法的一般規定製定的有關條例而言,合同法就又是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