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普通法
民事普通法,亦称“民事一般法”,乃“民事特别法”之对称,系指规定民事关系的一般事项,适用于全国范围并且没有特别限制的民事法律。规定民事关系的特别事项,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的民事法律则为民事特别法。
根据民法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的区分,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规定同类事项的时候才有意义。如民法为普通法,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就为特别法。继承法为普通法,民族自治地方关于继承的特别规定就为特别法。
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如我国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别法,但相对依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制定的有关条例而言,合同法就又是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