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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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国有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唯一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无限广泛。

  •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任何人不能享有所有权;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行使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国家将国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分别交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使。

  • 在我国,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 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