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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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義務,又稱「貞操義務」,是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雙方應承擔不與他人進行性生活、惡意損害對方利益、遺棄對方的義務。

男女結婚之後,應當彼此忠誠、互守貞操,這是社會文明、道德的要求,也是婚姻自由夫妻平等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反映。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是配偶忠誠義務的法律依據。配偶的任何一方與他人通姦賣淫等行為,都是違反忠誠義務、破壞家庭的違法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的,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的情形之一。配偶一方與他人通姦不僅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也是無過錯的配偶提出離婚的理由,而且無過錯的一方在提出離婚請求的同時,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其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重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的,還要依刑法追究重婚者、破壞軍人婚姻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