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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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的行政职能,即以国家的名义,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进行国家政务的执行活动,具体包括规划、决策、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反馈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所依据的所有规范即为行政法。

行政法一般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而是通过宪法法律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规章来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任务、职权范围,行政活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制度,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录用、任免、培养、考核、奖惩等。这些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工作的行为准则,调整著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其他行政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特征

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表现在:

一、主体地位
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大多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往来也多为等价有偿的。
  • 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一方的意志,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三、权利的处分
  • 为保证国家行政权的实现,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力不能处分,行政相对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是否可以处分(如放弃、转让等)还需依法律的规定,受法律的限制。
  • 而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具有平等的处分权。
四、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 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都带有任意性、平等性的特点,一旦发生民事争议,对纠纷的处理是请求有管辖权的第三方解决。
  • 而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国家意志、隶属、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也是命令、服从。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行政特权。对行政主体的决定有异议时,应首先推定其有效,相对人不能自行否认其效力。相对人有义务应行政主体的要求协助其实施其行政权。为保证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相对人则没有此项权利。即使发生争议,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拥有先行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