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的行政職能,即以國家的名義,由國家強制力量保證進行國家政務的執行活動,具體包括規劃、決策、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反饋等。國家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活動所依據的所有規範即為行政法。
行政法一般沒有統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而是通過憲法、法律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規、規章來體現。其內容主要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任務、職權範圍,行政活動的原則、方法和程序,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程序和制度,國家行政機關人員的錄用、任免、培養、考核、獎懲等。這些行政法律、法規及規章,作為國家行政機關進行工作的行為準則,調整著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與其他行政機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特徵
行政法與民法的區別表現在:
- 一、主體地位
- 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其主體具有不可替代的屬性。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總有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的授權性組織(行政主體),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對象(行政相對人)。
- 民法調整的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
- 二、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大多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往來也多為等價有償的。
- 而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總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一方的意志,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 三、權利的處分
- 四、調整社會關係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