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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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的行政職能,即以國家的名義,由國家強制力量保證進行國家政務的執行活動,具體包括規劃、決策、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反饋等。國家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活動所依據的所有規範即為行政法。

行政法一般沒有統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而是通過憲法法律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規規章來體現。其內容主要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任務、職權範圍,行政活動的原則、方法和程序,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程序和制度,國家行政機關人員的錄用、任免、培養、考核、獎懲等。這些行政法律、法規及規章,作為國家行政機關進行工作的行為準則,調整著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與其他行政機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特徵

行政法與民法的區別表現在:

一、主體地位
二、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大多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往來也多為等價有償的。
  • 而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總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一方的意志,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三、權利的處分
  • 為保證國家行政權的實現,行政主體享有的權力不能處分,行政相對人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是否可以處分(如放棄、轉讓等)還需依法律的規定,受法律的限制。
  • 而民事主體對於自己的權利具有平等的處分權。
四、調整社會關係的方法
  • 民法的調整方法通常都帶有任意性、平等性的特點,一旦發生民事爭議,對糾紛的處理是請求有管轄權的第三方解決。
  • 而行政法律關係帶有國家意志、隸屬、強制的特點,其調整方法也是命令、服從。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先權行政特權。對行政主體的決定有異議時,應首先推定其有效,相對人不能自行否認其效力。相對人有義務應行政主體的要求協助其實施其行政權。為保證行政法律關係的實現,行政主體可以依法對相對人採取強制性措施,行政相對人則沒有此項權利。即使發生爭議,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擁有先行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