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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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宗旨

根據該法第一條之表述,其宗旨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內容

該法共13章107條。包括:總則,促進就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特徵

勞動法與民法關係密切。在我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勞動關係主要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等價有償的財產關係,不屬於民法的調整對象。而在其他單位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就業的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因其具有商品交換的性質,需要按民法的一般規則來調整。但在這種合同關係中,勞動者與企業相比,始終處於弱勢地位。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體現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保證社會的穩定,勞動法中有許多如勞動合同勞動保護勞動安全勞動保險勞動時間最低報酬工傷的治療與賠償等多為強制性規範,與民法中的民事關係的建立、權利義務的設立和保護等多為任意性規範不同。

屬性

該法自1995年1月起實施。當時正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出臺,推動和深化了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使新型勞動關係初步確立;推行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國家、省和地市普遍建立了由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參加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我國勞動關係的調整模式也由原來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逐漸轉化形成了為一種三層次的調整模式,即勞動基準法調整全部勞動關係、集體合同調整集體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調整個別勞動關係。此時《勞動法》的規範仍然可以界定為行政主導關係。

但是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呈現形式上的平等狀況後,民事法律理論被運用其中是順理成章的結果,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勞動法都根源於民法,如德國、日本、瑞士都曾在民法中規定“僱傭”章節,意大利直接把勞動法制定在民法典中。我國現行的勞動法理論也是以勞動合同為契機,以形式平等為基礎,從民事法律理論發展起來的,因此《勞動法》也具有民事法律屬性。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