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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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執行,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將應由本法院執行的案件送交有關的法院代爲執行。

協助執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産在外地的,負責執行的法院可以委託當地法院代爲執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執行。直接到當地執行的,負責執行的法院可以要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當地法院應當根據要求協助配合進行查詢、凍結查封、調查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這並不屬於委託執行的範疇。

委託手續

委託外地法院代爲執行的,委託法院應當發出委託函件。委託函件應當提出明確的執行要求,並附有生效的法律文書。

受委託法院在接到委託函後,如發現委託執行的手續、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託法院補辦。委託法院應當在30日內完成補辦事項,在上述期限內未完成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委託法院既不補辦又不說明原因的,視爲撤回委託,受托法院可以經過所在轄區高級法院審批後,將委託材料退回委託法院。

受委託的法院收到委託函後,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並以及時告知委託法院。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複委託法院。

逾期未執結之救濟

受托法院在6個月內未能將受托案件執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上一級法院應當立案審查,發現受托法院無正當理由不予執行的,應當限期執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執行。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