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立法中經常使用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可以構成自首或者坦白。自首以「主動投案」為前提條件;原則上,一旦被採取強制措施,即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再成立自首。[注 1]不過,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後,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則可以構成坦白,並獲得一定幅度的從輕處罰。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當庭自願認罪也是一項獨立的從輕量刑的法定情節。[注 2]因此,當庭自願認罪與自首、坦白制度一起,已經構成一套連續的、有層級的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