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健康與道德法
學徒健康與道德法(英文:Health and Morals of Apprentices Act 1802,亦稱 Factory Act 1802),係英國國會於1802年通過的一步法案(Act),該法案旨在改善棉紡織廠學徒勞動條件。
背景
1784年,羅伯特.皮爾爵士(Sir Robert Peel, 他有一位兒子也叫羅伯特.皮爾,後來擔任英國首相及托利黨領袖)擁有的棉紡織廠爆發了一種叫斑疹傷寒的疾病,由醫師湯瑪斯.波瑟瓦(Dr. Thomas Percival)為首的幾位醫師對這場疫疾進行了調查,並在報告中指出棉紡織廠存在著通風、清潔等問題,並建議減低14歲以下孩童的工作時間並禁止夜間工作。1796年1月,波瑟瓦醫師在曼徹斯特議會上提出一份報告指責棉紡織廠濫用童工的情形,並建議議會以立法介入,這成為後續英國勞動法立法的起點。
1802年,經由羅伯特.皮爾爵士的推動,英國國會制定了「學徒健康與道德法」。
內容
該法案規範紡織廠僱用「學徒」時必須遵守的規範,但對象僅適用於從救濟院出來做工的兒童,不包含以僱傭勞動方式晉用的童工。該法案內容包括禁止讓學徒在晚上九點到早上六點這段時間內工作,每天工作也不得超過12個小時;雇主每年必須提供學徒們新的衣物,在僱用的最初四年必須提供教育,還必須配合當時的宗教政策讓學徒們上教堂。
除了規範學徒的僱用之外,「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的內容還包含了一些最原始的職業安全衛生規範準則,例如紡織廠必須有足夠的窗口能通風,並且至少每兩年要徹底清潔廠內。該法亦有簡單的檢查機制和罰則,並且規定要在工廠中揭示該法。
修正
後續在勞工所組成的縮短工時委員會(the Short Time Committee)以及主張社會改革的友善雇主等團體的致力之下,「學徒健康與道德法」不斷地修正。
- 1819年「學徒健康與道德法」進行改名為「棉紡織廠與工廠法」(Cotton Mills and Factories Act),將對象擴展到所有兒童(不論是否是學徒或是僱傭勞動),兩次修法分別規定禁止僱用九歲以下兒童,而九至十六歲的兒童每日工時不得12小時。
- 1825年再度修法並改為「棉紡織廠規範法」(Cotton Mills Regulation Act),縮短童工於週六的工時至九小時。但是即便有法律制定,但是仍遭遇雇主強烈的反對,並且,由於在執行上沒有完善的監督機制使得法令形同虛設。
- 1833年再度修法時才有完善的監督機制產生,該年「棉紡織廠勞工法」(Labour in Cotton Mills Act)完全禁止了童工夜間勞動並且強化了僱用18歲以下兒童的限制,同時引進了檢查員與獨立的監理機構。
- 直到1847年修法時才將對象擴展到婦女。
評價
「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的規範範圍與對象僅僅被限制在棉紡織廠和學徒,而且限制的內容以今時今日的角度來說還是很難想像的(可以工作但「不得」12小時,可以想見沒有規範時的待遇絕對更慘),沒有針對工資的規定。在檢查機制上也十分疏漏,使得制定後的成效不是太好。
然而,儘管疏漏之處甚多,「學徒健康與道德法」依舊是史上第一次由國家試圖直接介入僱傭關係建立規範,有其重大的象徵性意義。
《學徒健康及道德法》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個保護童工的立法,也是第一部限制資本家剝削工人的法律,為最早的勞動保護法規,被認為是「工廠立法」的開端,其開創了近代勞動立法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