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係指我國在省或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在直轄市內設立、在省或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設立的審判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低於高級人民法院、高於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機關。
設有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置其他審判庭。法院內設審判委員會。
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審理下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