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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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宗旨

根据该法第一条之表述,其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内容

该法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特征

劳动法与民法关系密切。在我国,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在其他单位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其具有商品交换的性质,需要按民法的一般规则来调整。但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与企业相比,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保证社会的稳定,劳动法中有许多如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劳动保险劳动时间最低报酬工伤的治疗与赔偿等多为强制性规范,与民法中的民事关系的建立、权利义务的设立和保护等多为任意性规范不同。

属性

该法自1995年1月起实施。当时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出台,推动和深化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使新型劳动关系初步确立;推行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国家、省和地市普遍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也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逐渐转化形成了为一种三层次的调整模式,即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此时《劳动法》的规范仍然可以界定为行政主导关系。

但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呈现形式上的平等状况后,民事法律理论被运用其中是顺理成章的结果,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劳动法都根源于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都曾在民法中规定“雇佣”章节,意大利直接把劳动法制定在民法典中。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理论也是以劳动合同为契机,以形式平等为基础,从民事法律理论发展起来的,因此《劳动法》也具有民事法律属性。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