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係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人員。
資格
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條件是:
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也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產生
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任期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
職權
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審判員具有同等權利,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時,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