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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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立法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有解雇保护单独立法与综合立法两种模式。

解雇保护单独立法

解雇保护单独立法模式,仅对解雇行为及其后果,基于限制解雇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的价值取向进行专门立法,劳动者因雇主有过错被迫辞职,作为推定解雇也纳入其中。其典型如《联邦德国解雇保护法》,《比利时雇佣合同法》、《日本劳动合同法》也采用这种模式。至于协议解除和劳动者非因雇主过错而主动辞职,则被规定在民法中。

综合立法

综合立法模式的价值取向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此为协议解除和辞职制度的主要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此为解雇(包活推定解雇)的主要价值取向。尽管如此,在这种立法模式中,解雇保护制度仍然是立法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采取的是综合立法模式,而不是解雇保护单独立法模式。劳动合同未被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协议解除、解雇和辞职都纳入其中。[1]

分类

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之解除与补偿
分类 适用情形 补偿
劳动合同之解除 协议解除 劳动者提议之协议解除 无补偿
用人单位提议之协议解除 有补偿
单方解除 辞职 预告辞职 一般预告辞职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无补偿
试用期内预告辞职 提前3日通知
即时辞职 随时通知即时辞职
  1. 用人单位未依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于违背真实意思之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而致劳动合同无效;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之其他情形。
有补偿
无须通知即时辞职
  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辞退 即时辞退 过错性辞退
  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而拒不改正;
  4.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于违背真实意思之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而致劳动合同无效;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补偿
经试用不合格而即时辞退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预告辞退 一般预告辞退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之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有补偿
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之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立法对这种解除方式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协议解除还有必要进一步划分为劳动者提议的协议解除和用人单位提议的协议解除,因为二者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差异。

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立法要求,当事人应当以要式行为行使其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又可作以下分类: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还可分为单个辞退(又称单个解雇)和裁员(又称集体辞退或集体解雇)
  • 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 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不同,可分为有过错解除与无过错解除。

参见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劳动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2: 214. ISBN 978-7-5197-0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