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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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係指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在其轄區內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之規定,

  •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
  • 地方性法規都必須依法定程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