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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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是指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可以向有管轄權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權利。

申請條件

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有以給付為內容的執行依據;
  2. 執行依據已經生效;
  3. 已過執行執行依據的清償期限,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 申請執行人必須是執行依據確定的權利人或合法繼承、承受該權利的繼受人;
  5. 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6. 申請執行時效內提出。

執行管轄

執行管轄,是指法院辦理執行案件的權限和分工,即執行根據具體應由哪一個法院執行。確定執行管轄,應當以執行方便和經濟爲首要原則,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能夠快速、經濟地得以實現。

判決裁定

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産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同時,根據司法解釋,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産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對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方便法院執行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調解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如果需要執行,也應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

支付令

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和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由製作執行根據的法院或同級的被執行財産所在地法院負責執行。

其他法律文書

法律規定的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所謂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行政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

申請執行時效

執行時效,係指對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認的執行債權進行保護的期限。《民訴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債權人申請執行,應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 書面申請執行書。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
  2. 作爲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 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 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 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6. 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申請執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應當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執行,應當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執行債權,代為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委託授權。

費用

按照2006年《交費辦法》第20條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在法院執行後交納,不需申請執行人預交。

處理

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 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 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 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 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 屬於受申請執行的法院管轄。

執行案件的申請,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法律文書還未生效的,或法律文書沒有給付內容,或裁決雙方同時履行各自義務但申請執行人未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向法院申請對方履行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法院的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移送執行書後十日內,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但爲了防止被執行人在接到執行通知後隱匿、轉移財産,民事訴訟法通過兩次修訂,專門確立了立即執行制度。執行員有權不再指定履行期間,而是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可在採取強制措施的同時,或者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3]日內,發送執行通知書。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