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 (狹義)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狹義的協助執行,乃法院內部司法協助之一種,是指請求有關法院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的一種法律制度。

特徵

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主要有三個特徵:

  1.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轄區外。
  2. 受理執行申請的法院直接到轄區外執行。對於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案件,受理法院認為不需要或不適宜委託執行的,可直接到外地執行,並根據情況請求當地法院給予協助。
  3. 當地法院輔助執行。協助執行中,執行法院以自己的名義採取執行措施,實施執行行為,當地法院只是起配合、支持、幫助等輔助作用。

協助執行要求之提出

執行法院異地直接執行案件時,應主動請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同時應出具協助執行公函、介紹信,出示執行公務證,並可以主動介紹案情和準備採取的執行方案,同時闡明要求協助的內容。

協助法院之義務

對執行法院的協助執行請求,當地法院應積極配合,積極辦理,不得藉故推脫,不得消極應付,不得設置障礙,更不得與當地被執行人串通,對抗外地法院執行。遇有執行人員受圍攻等緊急情況,當地法院應積極協調解圍,在報告當地黨委、政法委的同時,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