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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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工時
延長工時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簡稱綜合計算工時,亦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係一種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而採用的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而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集中安排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雖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適用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

  1. 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 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 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如亦工亦農,或由於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鄉鎮企業的職工。

實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相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從部分企業生產實際出發,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不宜再要求企業實行符合標準工時工作制的規定。但是,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應要求企業做到以下兩點:第一,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中採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第二,對於第三級及其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週至少休息1天。

延長工作時間的認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