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工作時間
工時 | 標準工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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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時 | 不定時工時 | |
綜合計算工時 | ||
計件工時 | ||
非全日制工時 | ||
縮短工時 | ||
延長工時 |
縮短工作時間,簡稱縮短工時,係指根據法律規定在特殊情形下實行的工作時間少於標準工作時間長度的工時制度,即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時數少於8小時或者每週工作的時數少於40小時,主要適用於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勞動者。
1995年勞動部《〈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週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適用
縮短工作日適用於:
- (1) 從事特定工作崗位的勞動者。
從事礦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的勞動者,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應少於8小時。如:
- 煤礦井下作業實行四班6小時工作制;
- 紡織企業實行“四班三運轉”的工時制度;
- 從事有毒害作業的勞動者,根據生產的特點條件可以實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也可以實行每日工作6小時或7小時工作制,還可以實行“定期輪流脫離接觸”制,即工人每年輪流脫離原作業崗位一定的時期,脫離期滿後回原崗位工作;
- 建築、冶煉、地質勘探、森林採伐、裝卸搬運等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行業,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實行不同形式的縮短工作時間。
- (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
夜班工作是指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從事勞動或工作的時間。在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其日工作時間比標準工作時間縮短1小時,同時按照規定發給夜班津貼。
-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職工。
哺乳時間是指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哺乳不滿一週歲的嬰兒所佔用的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 (4) 未成年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