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指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的民法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 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 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故意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加害于他人;
- 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应当重交易习惯,应按照社会公认的方式来进行活动,且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院处理民事和商事纠纷的主要准绳,当民事和商事纠纷因无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供援用时,它就成为法院赖以排解纠纷的主要手段,即法院通过对法律进行善意的扩大性或限制性的解释,体现立法的原意,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的目的。
在出现法律和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填补漏洞。
-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不圆满性。由于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主观原因而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不周密等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的现象,均可称为法律漏洞。
- 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确立行为规则
确定诚实守信,就是确定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中具体表现为附随义务,包括前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违反附随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衡平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虽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解释
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时,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诚信原则在解释法律或合同方面的作用,常常使该原则被称为“解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