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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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係指勞動者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用工形式。很多國家都對此有規定。在中國,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特徵

非全日制用工作為一種靈活用工的非標準勞動關係,是一種以低於法定工作時間為特徵的勞動關係形態,由於工作時間的彈性和非全時性,雙方當事人有著較大的協商空間,其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合同條款、合同解除終止以及工資支付的期限和方式等與全日制用工有明顯的區別。

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法律允許非全日制用工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爲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報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