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與民法關係密切。在我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勞動關係主要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等價有償的財產關係,不屬於民法的調整對象。而在其他單位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就業的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因其具有商品交換的性質,需要按民法的一般規則來調整。但在這種合同關係中,勞動者與企業相比,始終處於弱勢地位。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體現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保證社會的穩定,勞動法中有許多如勞動合同、勞動保護、勞動安全、勞動保險、勞動時間、最低報酬、工傷的治療與賠償等多為強制性規範,與民法中的民事關係的建立、權利義務的設立和保護等多為任意性規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