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劳动法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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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民法关系密切。在我国,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在其他单位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其具有商品交换的性质,需要按民法的一般规则来调整。但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与企业相比,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保证社会的稳定,劳动法中有许多如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劳动保险劳动时间最低报酬工伤的治疗与赔偿等多为强制性规范,与民法中的民事关系的建立、权利义务的设立和保护等多为任意性规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