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时间
工时 | 标准工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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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 | 不定时工时 | |
综合计算工时 | ||
计件工时 | ||
非全日制工时 | ||
缩短工时 | ||
延长工时 |
不定时工作时间,简称不定时工时,系指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或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需要机动作业,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一种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适用
不定时工时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
-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从事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
审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履行审批手续。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宜实行标准工作制度的国家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延长工作时间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但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规定工作时间而不受任何限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