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時間
工時 | 標準工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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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時 | 不定時工時 | |
綜合計算工時 | ||
計件工時 | ||
非全日制工時 | ||
縮短工時 | ||
延長工時 |
不定時工作時間,簡稱不定時工時,係指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或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需要機動作業,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而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一種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並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執行。
適用
不定時工時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如:
-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 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 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如從事非生產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個體工作崗位的職工。
審批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應履行審批手續。因工作性質或者職責限制,不宜實行標準工作制度的國家機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報人事部批准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幷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延長工作時間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不存在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但是,不定時工作時間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規定工作時間而不受任何限制。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