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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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係指我國在省或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在直轄市內設立、在省或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設立的審判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低於高級人民法院、高於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機關。

組織

設有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置其他審判庭。法院內設審判委員會

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審理下列案件:

  1. 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第一審案件;
  2. 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 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