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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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立法过程

2007年被称为中国的劳动立法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议程。其中,《劳动合同法》被认为是整个“劳动立法年”中出台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使中国的劳动关系有了更加规范、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是一个相关各方在协商、争论、论证、协调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劳动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过程。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从起草到审议、从通过到实施都备受关注,尤其是在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之际就遇到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是将其推到了风口浪尖。

启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早在1996年就已列入国务院的立法日程。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该法颁布于1994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法律条文规定较为原则,有些内容过于简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需求。随著《劳动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劳动合同的问题和争议越来越多,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2003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开启了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

起草、修改

2005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被列为国务院的重点立法事项。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合同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4月,国务院法制办在报审稿的基础上,重点征求了主要部委和工会的意见,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稿,随即下发各部门及各地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修改形成《劳动合同法(草案)》6月稿。6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采纳了全国总工会的建议,组织成立了由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分别带队的联合调研组,在全国进行调研论证。国务院法制办在总结归纳片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先后形成了《劳动合同法(草案)》7月稿和8月稿。9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办公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讨论,随后形成了9月稿。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四次审议、征求意见

2005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考虑到制定《劳动合同法》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既重要又复杂,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各方面提出的意见19万件,其中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基层劳动者的声音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反映。此次收到意见之多,创下了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反馈数之最。社会各界参与之广,为以往所罕见,充分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这部法律的关注和对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综合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2006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的意见,又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4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将《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07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第三次审议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个别问题作了适当修改后,2007年6月24日由全国人大法律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

通过、实施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审议结果通过了《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胡锦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正式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后

围绕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后,世界上有两大势力一直在进行激烈较量:一方是沃尔玛、Google、通用电气等跨国公司,它们一直在积极游说,要求限制中国劳动者的新权利;另一方是主张加强劳动者权利的中国力量,得到了世界各国劳工、人权组织的不同形式的支持。

美国商会、欧盟商会等跨国公司的活动

2006年3月,在社会普遍支持下,我国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旨在大幅度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针对该草案,上海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美中贸易理事员会等纷纷表示反对并开始积极游说。他们提出:“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实施的劳动法规增加了劳动力成本,这使很多欧洲国家不得不将其生产线转移到那些劳动法不那么严格的国家,包括欧洲的其他国家和非欧洲的国家。因此,如果中国选择实施劳动合同法草案,那么无疑会面临类似的挑战。”“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可能会给中国的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这项法律“可能会减少中国工人的就业机会”。“如果这项法律被实施,我们将撤回我们的投资。”

这种强大攻势取得了成效。2006年12月公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二稿)》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许多内容都进行了有利于企业的改动。虽然企业界的积极活动取得了明显成功,但它们不满足于此,力图通过新攻势进一步削弱《劳动合同法》对劳工权利的保护。

中国工会、国际工会、人权组织及美国国会各方的支持

中华全国总工会一直在反击跨国公司的上述活动,对外企的压力显示出了坚决抵抗的姿态。全总高层曾公开批评美、欧商会以撤资相威胁干预国家立法的做法。

跨国公司反对增加中国劳动者权利的行动也引起了劳工组织的不满。世界各地的行业性、全国性以及国际性工会纷纷采取行动。它们不但谴责跨国企业的游说活动,而且向有关企业施加压力,要求其改变立场。各国的劳工组织之所以开始参与中国《劳动合同法》引发的较量,不仅是为了维护劳工权利的普遍原则,也是因为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对全世界的劳动者具有重大意义。由此,国外工会开始不再单纯反对中国的对外贸易,而是反对所谓“全球血汗工厂的游说”活动。

美国国会也日益关注其跨国公司反对加强中国劳动者权利的活动。许多对全球化影响感到忧虑并反对布什政府贸易政策的议员,要求总统公开表示支持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加强劳动者权利与保障的内容,并批评部分美国公司的活动。

较量结果

各方的反击使美、欧在华跨国公司及其游说组织的阵营产生了裂痕,导致了在华全球企业的分化。上海美国商会的一些重量级成员显示了与众不同的立场。如耐克拒绝了ACCS游说反对这项法律的努力,该公司表示一直支持中国政府加强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工作。中国欧盟商会在劳工组织和人权组织的压力下,改变了其以往反对该法的立场,表示欢迎该法律并放弃了该法实施后其成员企业将会离开中国的论断。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约一万一千二百字。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劳动合同立法所追求的目标和要达到的目的,是劳动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取向。《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即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一、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立法过程中一直争论的问题。如果从《民法》的原则出发,当然应该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从《劳动法》的原则出发,其立法主旨应该是保护劳动者。《民法》的立法假设是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看成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而《劳动法》的立法假设则是将劳动合同关系看成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的不平等的“从属关系”。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劳动法律的矫正功能追求一种实质上相对平等的关系。这种矫正功能的基本手段,即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适度限制雇主的权利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使个别劳动关系实现相对的平等或平衡。因此,要使劳动合同制度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作为劳动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制定《劳动合同法》要实现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是弱势,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但是,如果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作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在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要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比较法

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比较接近德国、日本。但有的劳动问题专家认为德国、日本因为劳动立法过严,对其经济发展已经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中国更应该借鉴美国、英国劳动立法的经验。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美国的劳资关系类型和中国不一样。美国劳资关系是劳资抗衡型的,美国的工会经常组织罢工,但是德国的劳资关系是协调型,日本是一体型的,符合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下面仅以日本的《劳动合同法》为例,看看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与其的差别及其原因。

日本《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12月5日公布,2008年3月开始施行。全文分为五章、十九条,约二千八百日文字符,翻译成中文约二千字(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分为八章、九十八条,约一万一千二百字),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对既有判例法理的确认和明文化,其特点是什么也不作具体规定。日本之所以能够这样,是因为日本的就业规则非常完善,有的大企业的就业规则内容丰富到可以称为“法典”。

当然,像日本这样合同规定不明确,也有弊端产生。例如,在日企很多员工都无偿加班到很晚,主要是因为,其劳动合同是以劳动作为约束对象的,核心就是服从命令、提供劳动。在这个前提下,如果企业提出的是具体工作,那么做完就可以下班回家。但是很多时候老板提出的是“拿出成绩来”,这个要求是很难衡量是否达到的,因此很多人在能“拿出成绩”前,只有通过加班加点工作来表示自己的努力。这种情况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文化氛围。其实有的日本工人很希望能像中国企业那样,有明确的合同规定好职责,减少加班。

最后要说明的是,从文本内容来看,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似乎更加详细具体,这是中、日两国《劳动合同法》的最大区别。日本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十分不完善,但是由于有判例制度的补充,因此很多问题都可以根据以前的判例处理,这些判例对于后来者的约束类似于法律规定。而中国,判例是不作为法律的,因此就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得比较详细全面。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很详细的好处是可以减少纠纷。但是很多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在于有些内容可能无法明确规定,这才是真正的困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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