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
立法過程
2007年被稱為中國的勞動立法年。《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等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密切相關的法律,被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議程。其中,《勞動合同法》被認為是整個「勞動立法年」中出臺的最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臺使中國的勞動關係有了更加規範、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是一個相關各方在協商、爭論、論證、協調的基礎上,通過立法明確勞動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的過程。這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從起草到審議、從通過到實施都備受關注,尤其是在這部法律頒佈實施之際就遇到了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更是將其推到了風口浪尖。
啟動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早在1996年就已列入國務院的立法日程。在《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前,我國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主要是《勞動法》,該法頒佈於1994年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期,法律條文規定較為原則,有些內容過於簡單,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對勞動關係法律調整的需求。隨着《勞動法》實施過程中涉及勞動合同的問題和爭議越來越多,必須通過立法才能解決這些問題,2003年12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勞動合同法》列入了立法規劃,開啟了勞動合同法立法進程。
起草、修改
2005年,《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被列為國務院的重點立法事項。1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勞動合同法(草案)》報請國務院審議,4月,國務院法制辦在報審稿的基礎上,重點徵求了主要部委和工會的意見,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勞動合同法(草案)》修改稿,隨即下發各部門及各地廣泛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又修改形成《勞動合同法(草案)》6月稿。6月中旬,國務院法制辦採納了全國總工會的建議,組織成立了由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分別帶隊的聯合調研組,在全國進行調研論證。國務院法制辦在總結歸納片會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先後形成了《勞動合同法(草案)》7月稿和8月稿。9月初,國務院法制辦辦公會議對《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了討論,隨後形成了9月稿。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勞動合同法(草案)》,決定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四次審議、徵求意見
2005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考慮到制定《勞動合同法》關係億萬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既重要又複雜,200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勞動合同法(草案)》一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一個月的時間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社會各界和職工群眾各方面提出的意見19萬件,其中來自勞動者的意見佔65%左右,基層勞動者的聲音得到了比較充分的反映。此次收到意見之多,創下了法律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得到反饋數之最。社會各界參與之廣,為以往所罕見,充分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這部法律的關注和對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關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綜合所徵求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勞動合同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2006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委員們的審議情況以及有關部門和工會的意見,又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4月23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將《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2007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根據第三次審議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個別問題作了適當修改後,2007年6月24日由全國人大法律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
通過、實施
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45票贊成、0票棄權、0票反對的審議結果通過了《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胡錦濤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正式頒佈了《勞動合同法》,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立法的背後
圍繞我國《勞動合同法》出臺的背後,世界上有兩大勢力一直在進行激烈較量:一方是沃爾瑪、Google、通用電氣等跨國公司,它們一直在積極遊說,要求限制中國勞動者的新權利;另一方是主張加強勞動者權利的中國力量,得到了世界各國勞工、人權組織的不同形式的支持。
美國商會、歐盟商會等跨國公司的活動
2006年3月,在社會普遍支持下,我國公佈了《勞動合同法(草案)》,旨在大幅度加強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針對該草案,上海美國商會、中國歐盟商會、美中貿易理事員會等紛紛表示反對並開始積極遊說。他們提出:「目前在歐洲一些國家實施的勞動法規增加了勞動力成本,這使很多歐洲國家不得不將其生產線轉移到那些勞動法不那麼嚴格的國家,包括歐洲的其他國家和非歐洲的國家。因此,如果中國選擇實施勞動合同法草案,那麼無疑會面臨類似的挑戰。」「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草案可能會給中國的投資環境帶來負面影響。」這項法律「可能會減少中國工人的就業機會」。「如果這項法律被實施,我們將撤回我們的投資。」
這種強大攻勢取得了成效。2006年12月公佈的《勞動合同法(第二稿)》進行了大幅度修改,許多內容都進行了有利於企業的改動。雖然企業界的積極活動取得了明顯成功,但它們不滿足於此,力圖通過新攻勢進一步削弱《勞動合同法》對勞工權利的保護。
中國工會、國際工會、人權組織及美國國會各方的支持
中華全國總工會一直在反擊跨國公司的上述活動,對外企的壓力顯示出了堅決抵抗的姿態。全總高層曾公開批評美、歐商會以撤資相威脅干預國家立法的做法。
跨國公司反對增加中國勞動者權利的行動也引起了勞工組織的不滿。世界各地的行業性、全國性以及國際性工會紛紛採取行動。它們不但譴責跨國企業的遊說活動,而且向有關企業施加壓力,要求其改變立場。各國的勞工組織之所以開始參與中國《勞動合同法》引發的較量,不僅是為了維護勞工權利的普遍原則,也是因為中國的《勞動合同法》對全世界的勞動者具有重大意義。由此,國外工會開始不再單純反對中國的對外貿易,而是反對所謂「全球血汗工廠的遊說」活動。
美國國會也日益關注其跨國公司反對加強中國勞動者權利的活動。許多對全球化影響感到憂慮並反對布殊政府貿易政策的議員,要求總統公開表示支持中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加強勞動者權利與保障的內容,並批評部分美國公司的活動。
較量結果
各方的反擊使美、歐在華跨國公司及其遊說組織的陣營產生了裂痕,導致了在華全球企業的分化。上海美國商會的一些重量級成員顯示了與眾不同的立場。如耐克拒絕了ACCS遊說反對這項法律的努力,該公司表示一直支持中國政府加強勞動法規、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工作。中國歐盟商會在勞工組織和人權組織的壓力下,改變了其以往反對該法的立場,表示歡迎該法律並放棄了該法實施後其成員企業將會離開中國的論斷。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共8章98條,約一萬一千二百字。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集體合同、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立法宗旨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勞動合同立法所追求的目標和要達到的目的,是勞動合同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價值取向。《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即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一、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為,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還是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也就是說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立法過程中一直爭論的問題。如果從《民法》的原則出發,當然應該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從《勞動法》的原則出發,其立法主旨應該是保護勞動者。《民法》的立法假設是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係看成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之間的平等關係,而《勞動法》的立法假設則是將勞動合同關係看成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實際上的不平等的「從屬關係」。在公開徵求意見和審議中,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雙保護」,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理應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只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袒了勞動者,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使勞動關係失去平衡,最後也必然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但是多數意見認為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於強勢,勞動力處於弱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對比嚴重不平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係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勞動合同法》的作用就在於通過勞動法律的矯正功能追求一種實質上相對平等的關係。這種矯正功能的基本手段,即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適度限制僱主的權利以保障勞動者的權利,使個別勞動關係實現相對的平等或平衡。因此,要使勞動合同制度解決現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短期化等諸多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問題,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就要向勞動者傾斜。作為勞動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
三、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和諧勞動關係是指勞動關係雙方一種和諧融洽的良好狀態。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制定《勞動合同法》要實現的最終價值目標。法律是社會關係和社會利益的調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對權利義務的分配和社會利益的配置,在多元利益主體之間尋找結合點,尋求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一方是弱勢,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於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最終企業利益也會受到損害。但是,如果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責任,就會使企業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因此,作為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勞動合同法》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用人單位的企業責任之間在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前提下要找到適當的平衡點,確保勞動關係和諧。
比較法
有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比較接近德國、日本。但有的勞動問題專家認為德國、日本因為勞動立法過嚴,對其經濟發展已經起到一定的負面作用,中國更應該借鑑美國、英國勞動立法的經驗。但是我們應該清楚,美國的勞資關係類型和中國不一樣。美國勞資關係是勞資抗衡型的,美國的工會經常組織罷工,但是德國的勞資關係是協調型,日本是一體型的,符合我國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基本指導思想。下面僅以日本的《勞動合同法》為例,看看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與其的差別及其原因。
日本《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12月5日公佈,2008年3月開始施行。全文分為五章、十九條,約二千八百日文字符,翻譯成中文約二千字(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全文分為八章、九十八條,約一萬一千二百字),其主要內容基本上是對既有判例法理的確認和明文化,其特點是什麼也不作具體規定。日本之所以能夠這樣,是因為日本的就業規則非常完善,有的大企業的就業規則內容豐富到可以稱為「法典」。
當然,像日本這樣合同規定不明確,也有弊端產生。例如,在日企很多員工都無償加班到很晚,主要是因為,其勞動合同是以勞動作為約束對象的,核心就是服從命令、提供勞動。在這個前提下,如果企業提出的是具體工作,那麼做完就可以下班回家。但是很多時候老闆提出的是「拿出成績來」,這個要求是很難衡量是否達到的,因此很多人在能「拿出成績」前,只有通過加班加點工作來表示自己的努力。這種情況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種文化氛圍。其實有的日本工人很希望能像中國企業那樣,有明確的合同規定好職責,減少加班。
最後要說明的是,從文本內容來看,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似乎更加詳細具體,這是中、日兩國《勞動合同法》的最大區別。日本的《勞動合同法》雖然十分不完善,但是由於有判例制度的補充,因此很多問題都可以根據以前的判例處理,這些判例對於後來者的約束類似於法律規定。而中國,判例是不作為法律的,因此就需要《勞動合同法》規定得比較詳細全面。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得很詳細的好處是可以減少糾紛。但是很多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在於有些內容可能無法明確規定,這才是真正的困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