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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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一、涉及调整个人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占据主要地位

自1986年中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占据了中国劳动法全部规定的大部分。劳动法中的绝大多数条款是为了调整个人劳动关系而设定。个人劳动关系指的是单个的员工和单个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与个人劳动关系相对的是集体劳动关系。

二、涉及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尚未起到重要作用

集体劳动关系是关于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之间或用人单位联合体之间的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关系,在中国由于多种原因尚未发展起来。但是,律师应当注意到,作为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工会正经历著变革。劳动者迫切需要工会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代表其利益、保护其权益。

三、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执法者的权力较大

中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较为原则,这给执法者留下较大的执法空间。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及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会由于其自身对于劳动法的理解有所不同,造成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

四、地方立法影响较大

劳动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并报国务院备案。劳动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的这个授权,制定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合同条例或者办法。不仅涉及劳动合同的地方立法非常繁杂,涉及劳动就业、劳动保护、集体合同、工会、社会保险等领域的地方立法也非常繁多,这就难免在法律适用上给用人单位造成困惑,也给劳动保障机关、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处理劳动问题带来不少困难。

体系

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基准法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最高工时)、工资(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用人单位可以采纳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中国的劳动基准主要是在《劳动法》中规定的,分别是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包含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主要包括: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主要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及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等。

有关工资的主要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原劳动部发布);《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等。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11月8日原劳动部发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4月23日原劳动部发布)等。

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9号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原劳动部发布)等。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是关于就业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及就业援助的法律。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劳动合同不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而专门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另外,原劳动部还制定了很多关于劳动合同的部门规章,以补充《劳动法》的不足,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原劳动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原劳动部发布)等。律师需要注意,这些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需要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做这项工作。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专门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全面的规定。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工会法和集体合同法

工会法是关于工会的性质、职能、权利义务、组织等内容的法律,而集体合同法是关于工会或者劳动者选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合同的法律。

现行的工会法是在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并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进行了修改。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在《劳动法》中有第33、34和35条涉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第51至56条对此也作了规定。对集体合同规定比较详细全面的是《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发布),以及专门调整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发布)。

安全生产法

随着大量机器设备以及新技术的使用,劳动场所的风险大大增加,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并对劳动者进行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安全生产法是调整劳动安全生产关系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根据2002年6月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伤亡事故报告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高危险性的行业和工作,原劳动部还发布了特别规定加以管理,比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年7月18日发布);《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年12月20日发布)等。

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因此,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但是,《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规定相当简单,国家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有望于2009年颁布。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依照国务院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条例和决定实施,并由各地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全国统一的规定如下:

  1. 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发布)。
  2. 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4.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5. 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原劳动部发布)。

劳动争议处理法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关于劳动标准或者劳资关系的争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协商解决属于最友好的一种解决方式,但是一旦协商不成,当事人就只能选择其他解决方式,比如调解或者仲裁。如果选择了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有)要求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行履行;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当事人一方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强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不服仲裁裁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组织上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采取“三方原则”,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雇主组织、工会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三方的代表参加,但是具体案件的审理采取仲裁庭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所依照的主要法规,根据效力等级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1. 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 行政法规,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 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是2001年4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7月10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 部门规章,主要是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问题所作的各项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发布实施)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