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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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该法体现了中国各族人民平等地拥有中国国籍、男女平等、因出生获得国籍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国籍时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等原则。

国籍冲突

对于防止和消除国籍的冲突,《国籍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子女具有中国国籍等。

中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对于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已获得外国国籍,如已满足条件自动出籍,其中国护照将被注销或到期不再予以换发,其入境中国时须使用国籍国护照并申请中国签证

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