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糾紛
信用證糾紛,亦稱信用證關係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是指在信用證開立、通知、修改、撤銷、保兌、議付、償付等環節産生的糾紛。,此類糾紛主要涉及信用證流轉中的問題。
法律適用
《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涉及信用證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依第2條的規定,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在法律適用上,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或其他相關國際慣例。
第3條針對涉及信用證而産生的一些債的糾紛的法律適用進行了規定,依第3條的規定,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産生的欠款糾紛、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因委託開立信用證産生的糾紛、擔保人爲申請開立信用證或者委託開立信用證提供擔保而産生的糾紛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産生的糾紛,適用《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本條,該規定主要適用於欠款、委託、擔保、融資等各種涉及信用證的債的關係的糾紛。
第4條針對涉及信用證的債的關係一般情況下是適用中國法,還是適用外國法的問題,規定有關開立信用證的欠款糾紛、委託開立信用證的糾紛、擔保糾紛、融資糾紛應適用中國法,涉外合同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適用的內容似乎與第3條的內容基本相同,這裏有一個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中國法爲一般法,而《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特別法,因此,有關事項凡該規定有涉及的,應當優先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