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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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明的請求權,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排除執行依據的執行力,停止執行依據的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固然應按照執行依據實施強制執行,但執行依據所載明的請求權的存在及其內容有時與執行時實體法上的權利狀態並不一致,如執行債權自始即未成立,或已經消滅,或有妨礙其請求的事由等。此際,如按照執行依據執行,雖然程序上合法,但與債權人在執行當時實體上的權利狀態不符,而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為此,大陸法系國家允許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排除該執行依據的執行力。

我國現行法缺乏債務人異議之訴的一般規定,不過《公證法》第40條明確了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時,可以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裡的「民事訴訟」,即為債務人異議之訴。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