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制,乃審判制度之一種,係指訴訟案件最多經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
在我國,一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有權依法上訴。但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不服該判決,無上訴權,依法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或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可以提出申訴或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