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係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最基本的權利。
內容
一個國家公民基本權利的範圍和內容,以及其法定權利能實現到何種程度,受該國的社會制度及一定的經濟和文化發展水平所制約。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
- 年滿18週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
-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非經法定機關批准或決定,不受逮捕;
- 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 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權和建議權,對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 勞動權和休息權,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 受教育權,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等。
行使
公民基本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均由公民個人決定。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