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終局 (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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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勞動爭議一裁終局制

勞動爭議一裁終局制,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某些類型的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

適用

在中國,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兩類:

  1. 小額仲裁案件,即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 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即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以上案件的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救濟

對於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法律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規定了不同的救濟途徑:

  •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曰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用人單位申請撤銷

法院對一裁終局的部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有撤銷權。

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書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但須有證據證明:

  1. 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違反法定程序的;
  4. 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