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並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務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生產過程與交換過程的統一,消費過程可以獨立於外;一種是勞動者的勞動與購買者的消費同步。這兩種表現形式都會形成勞務關係。
與勞動關係之區別
勞務關係是勞動關係的一種邊緣關係,但區別於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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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 勞動關係 | 勞務關係 |
主體 | 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 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勞務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主體之間的關係 | 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隸屬關係。 | 當事人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係,提供勞務一方不是接受勞務一方的職工,雙方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
處分權 | 用人單位對職員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依法處理。 | 接受勞務一方有權中斷勞務關係,但沒有對接受勞務一方的處分權。 |
報酬 | 用人單位對職工有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並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 勞務關係中,報酬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
風險承擔 | 由用人單位承擔。 | 由勞務提供者承擔。 |
社會保險 |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 | 接受勞務一方可以不承擔提供勞務一方的社會保險。 |
法律規範 | 由勞動法規範和調整。 | 由民法規範和調整。 |
爭議處理程序 | 我國法律規定了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定程序,即調解、仲裁和訴訟。 | 適用民事爭議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側重點 | 注重勞動過程。 | 注重勞動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