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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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財產,由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構成。

共有·共管·共用

合夥企業財產屬於合夥人共有,並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基於合夥企業財產的這一性質,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譬如,合夥人退夥時,退夥人可以要求退還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這同時也意味着,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如果合夥人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合夥人應當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合夥企業可以向其追回或者追償。但是,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儘管合夥人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是錯誤的,但該種行為只能導致合夥企業內部責任的產生,對於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言,該種行為還是有效的。這主要是從保護交易安全角度考慮。但是,如果第三人是知情的或者惡意的,該種行為則將導致無效法律後果。

轉讓

關於合夥財產的轉讓,區分為合夥人之間轉讓其財產份額與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兩種情況。

內部轉讓

合夥人之間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夥人就可以了。這種內部轉讓相對來說比較自由一些。

外部轉讓

其他合夥人之同意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原則上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法律之所以對這種外部轉讓進行區別對待,是因為合夥關係是基於合夥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如果合夥人將其在合夥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因受讓合夥財產份額而成為新的合夥人,新的合夥人加入合夥後,是否能夠維持原先的信任關系,尚在兩可之間,因此,法律對這種情形的轉讓給予了限制。但是,也允許合夥協議另行約定,譬如,合夥協議可以降低其他合夥人同意的比例,或者乾脆無需獲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如同內部轉讓一樣,只要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這體現了法律尊重當事人自治的精神。

有限受讓權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其他合夥人所享有的這種優先權是有條件的,即這種優先權是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權。譬如,合夥人某甲與第三人某乙達成合夥財產份額轉讓意向,價格為10萬元人民幣。此時,另一合夥人某丙也希望以同等價格購買某甲的合夥財產份額,在這種情況下,合夥人某丙則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同樣也允許合夥協議另行約定。也就是說,如果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排除了這種優先權,其他合夥人就不享有這種優先權。

外部受讓人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出質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