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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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勞動能力,係指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因年老、患病、負傷或者殘疾而不能從事社會勞動的狀態。

類型

可分為:

  •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指按勞動法律規定,經法定程序鑒定,勞動者被認為不能繼續從事生產勞動的,而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的法定狀態;
  •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指按勞動法律規定,經法定程序鑒定,勞動者被認為基本上不能從事原工作,但仍可以從事與自己身體條件相符合的特定工作的法定狀態;
  •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指依法被鑒定為喪失了一部分勞動能力,但仍可以維持勞動過程,從事較輕工作的法定狀態。

法律意義

確定喪失勞動能力的各種狀況,是確定勞動者及其供養的親屬享受有關勞動保險待遇的條件以及確定待遇高低的依據。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由法定部門以國家評級標準,經法定程序予以鑒定,方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