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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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體,是在執行法律關係中,依照執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並能夠引起執行程序發生、變更或終結的組織或個人。

內容

執行活動需要有法院、執行當事人和協助執行人、執行見證人等的參與,所以,執行主體包括執行機關執行當事人執行參與人

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是指依法負責執行法律文書的職能機構。執行機關及執行人員所屬的法院也稱為執行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機關歷史沿革

根據審執分立的要求,20世紀90年代,各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都設立了執行庭,全國各地的高級法院也相繼設立了執行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執行辦公室,指導和協調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對此,《民訴法》第228條予以了肯定。

1999年的中央11號文件提出“要強化執行機關的職能作用,加強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協調”。最高人民法院同年頒佈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要求建立起“對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統一領導,監督、配合得力,運轉高效的執行工作體制”。自1999年年底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陸續頒佈了關於執行機關和執行體制改革的一系列規定,並推行包括執行機關改革在內的執行工作改革。按照通知精神,執行機關改革是當前法院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勢在必行,各級法院建立的新執行機關的名稱統一為執行局。到2006年年底,除了北京外,全國高級法院系統均設立了執行局。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成立。

組成人員

執行機關行使執行權,是通過具體的人員進行的。執行機關通常由執行員、執行庭(局)長、執行法官、法院院長、書記員和司法警察組成。

執行員

執行員,係依法負責法院有關執行事項的工作人員,乃執行機關之主要組成人員,執行工作由執行員持執行公務證進行。在執行工作中,執行人員應當依法實行迴避,迴避理由和審判人員相同。

執行庭(局)長

各級法院執行庭(局)長,除辦理執行案件外,還主持重大執行事項的討論,監督所屬執行人員,處理有關行政事務。

法院院長

執行程序中,執行員實施拘傳拘留罰款中止執行程序等行為,須經院長批准;實施搜查,須由院長簽發搜查令(《民訴法》第248條)。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3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准(《執行規定》第5條)。

執行法官

執行法官主要負責執行過程中實體爭議的處理,以及執行程序違法的救濟。

書記員

《法院組織法》第39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執行機關也配置書記員,負責記錄及其他日常性工作,協助執行員辦理執行事項。

司法警察

各級法院設司法警察(《法院組織法》第40條第3款)。司法警察受執行員指揮,負責維持執行工作秩序,並協助執行工作的進行。採取重大的執行措施,必須有司法警察參加。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或其他有關機關予以援助。

執行當事人

執行當事人,係指具有給付內容的執行依據上所確定的債權人債務人。其中,有權要求執行機關運用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民事權利的人,是債權人,有時也稱“申請執行人”;負有給付義務的人,是債務人,也稱“被執行人”。執行依據的效力,原則上只及於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一般情況下,只有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和義務人為執行當事人,法院也只對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但是,法律文書生效後,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因實體法上的原因承受執行當事人地位,享有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或者承擔被執行人的義務的,就是執行承擔

執行參與人

執行參與人,是指法院和執行當事人以外的參與執行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包括協助執行人執行見證人、被執行人的家屬以及代理人和翻譯人員等。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