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异議的,應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經審查异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异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覆議。
管轄權异議審查和覆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由于執行權和司法權的不同特質,執行管轄异議與訴訟中的管轄權异議,在异議條件、處理方式、救濟渠道等方面都有顯著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