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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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乃我國在縣(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的審判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級的審判機關。

組織

基層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還可按地區、人口和案件的情況設立人民法庭

職責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鄉、鎮司法助理員的工作;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的職權範圍內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當事人或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可依法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如果在上訴期內沒有提出上訴或抗訴,該判決和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