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乃我国在县(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的审判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
基层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还可按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况设立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依法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该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