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英文:Health and Morals of Apprentices Act 1802,亦称 Factory Act 1802),系英国国会于1802年通过的一步法案(Act),该法案旨在改善棉纺织厂学徒劳动条件。
背景
1784年,罗伯特.皮尔爵士(Sir Robert Peel, 他有一位儿子也叫罗伯特.皮尔,后来担任英国首相及托利党领袖)拥有的棉纺织厂爆发了一种叫斑疹伤寒的疾病,由医师汤玛斯.波瑟瓦(Dr. Thomas Percival)为首的几位医师对这场疫疾进行了调查,并在报告中指出棉纺织厂存在著通风、清洁等问题,并建议减低14岁以下孩童的工作时间并禁止夜间工作。1796年1月,波瑟瓦医师在曼彻斯特议会上提出一份报告指责棉纺织厂滥用童工的情形,并建议议会以立法介入,这成为后续英国劳动法立法的起点。
1802年,经由罗伯特.皮尔爵士的推动,英国国会制定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内容
该法案规范纺织厂雇用“学徒”时必须遵守的规范,但对象仅适用于从救济院出来做工的儿童,不包含以雇佣劳动方式晋用的童工。该法案内容包括禁止让学徒在晚上九点到早上六点这段时间内工作,每天工作也不得超过12个小时;雇主每年必须提供学徒们新的衣物,在雇用的最初四年必须提供教育,还必须配合当时的宗教政策让学徒们上教堂。
除了规范学徒的雇用之外,“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内容还包含了一些最原始的职业安全卫生规范准则,例如纺织厂必须有足够的窗口能通风,并且至少每两年要彻底清洁厂内。该法亦有简单的检查机制和罚则,并且规定要在工厂中揭示该法。
修正
后续在劳工所组成的缩短工时委员会(the Short Time Committee)以及主张社会改革的友善雇主等团体的致力之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不断地修正。
- 1819年“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进行改名为“棉纺织厂与工厂法”(Cotton Mills and Factories Act),将对象扩展到所有儿童(不论是否是学徒或是雇佣劳动),两次修法分别规定禁止雇用九岁以下儿童,而九至十六岁的儿童每日工时不得12小时。
- 1825年再度修法并改为“棉纺织厂规范法”(Cotton Mills Regulation Act),缩短童工于周六的工时至九小时。但是即便有法律制定,但是仍遭遇雇主强烈的反对,并且,由于在执行上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得法令形同虚设。
- 1833年再度修法时才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产生,该年“棉纺织厂劳工法”(Labour in Cotton Mills Act)完全禁止了童工夜间劳动并且强化了雇用18岁以下儿童的限制,同时引进了检查员与独立的监理机构。
- 直到1847年修法时才将对象扩展到妇女。
评价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规范范围与对象仅仅被限制在棉纺织厂和学徒,而且限制的内容以今时今日的角度来说还是很难想像的(可以工作但“不得”12小时,可以想见没有规范时的待遇绝对更惨),没有针对工资的规定。在检查机制上也十分疏漏,使得制定后的成效不是太好。
然而,尽管疏漏之处甚多,“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依旧是史上第一次由国家试图直接介入雇佣关系建立规范,有其重大的象征性意义。
《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童工的立法,也是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为最早的劳动保护法规,被认为是“工厂立法”的开端,其开创了近代劳动立法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