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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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抗訴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挑战和颠覆。

对象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对象,只能是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其中裁定书限定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由于调解书系根据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调解协议制作,属于私权处分的范围,因此检察院一般不能对调解书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检察院方能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由于法律并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具体限定,因而各级检察院将在司法实践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应当谨慎使用。

抗诉事由

抗诉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是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条件。经过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细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所谓基本事实,即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但当事人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除外。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也即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错误,具体是指:
    1.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3. 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6.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具体是指:
    1. 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2. 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3.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4. 其他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启动条件

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条件,是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有二:第一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第二是检察院依职权自行发现错误裁判,从而启动检察监督。其中,当事人申请是主要渠道。

当事人申请启动抗诉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

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的情形:

  1.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检察院的审查程序

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次数限制

当事人申请的次数限制:只以一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人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希望通过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行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局面,鼓励当事人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而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同时,为了确保对再审裁判的监督,检察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对存在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得以次数为由不予受理。

抗诉方式:抗诉书

抗诉的方式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方式。检察院决定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检察院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有证据的,检察院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来源。

提出

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法院提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而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再审,即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就应当接受,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法院接受抗诉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即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提起再审的裁定,进入再审审理。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肯定了这个规定,但同时规定,如果检察院的抗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情形,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检察院不予受理。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