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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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是偵查人員為了收集罪證,查獲犯罪,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居所以及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其他場所強行實施搜索檢查的偵查措施。

搜查的任務與目的是查緝逃避偵查的罪犯,發現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文件。搜查的方法,應就搜查的目標而定,可分為:住所搜查、人身搜查、露天場所的搜查。

程序

搜查不僅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也可對第三人進行。搜查還可以與現場勘驗同時進行,或在拘捕人犯時進行。

搜查時,應向被搜查方出示搜查證。在執行拘捕時,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査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在搜查時,要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屬在場,並應邀請其單位人員或鄰居在場做見證人,禁止無關人員進出搜查場所。需要對涉外場所(主要指外國駐華機構或住宅)進行搜查的,必須事先經該外交機構同意,並應有我檢察機關和我國外事機構的代表參加。

搜查筆錄

結束搜查時,應製作搜查筆錄,記錄採取搜查措施的依據、搜查中在何處發現何種物證,以及搜查始末時間,並由執行人員、見證人以及被搜查人簽名。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