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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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

  1. 对他人实行威胁;
  2.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3.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4.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行为表现为敲诈勒索他人财产(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所谓敲诈勒索,是指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暴力恐吓

暴力能够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行为。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后,就对被害人形成了如果不交付财产就可能继续实施暴力的恐吓。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暴力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但针对第三者实施时形成了对被害人的胁迫的,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行为人加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恐吓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先向自己身上划一刀,旨在表明如果被害人不交付财物就加害被害人的,也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单纯加害自己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这需要联系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

胁迫

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广义)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

所通告的被加害的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能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例如,向男子声称如不交付财产就加害其恋人的,属于敲诈勒索。但是,如果所通知的被加害人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因而不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则不成立敲诈勒索。

通告的方法,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文书或者动作、举动。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告被害人。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第三者实现,也在所不问。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向被害人声称“如不交付财物就会遭天打雷劈”的,一般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神汉、巫婆等人利用迷信恐吓迷信者的,则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另一方面,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需要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并不以行为人事先制造事端、借口为前提,行为人没有任何根据直接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此外,并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例如,行为人知道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甲得知乙犯了抢劫罪后,为了不法取得乙所抢劫的财物,以向警察告发相胁迫,乙产生恐惧心理,将所抢劫的财物一部或者全部交付给甲的,对甲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困惑

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盗窃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如果交付200元即可返还车牌。对此,只能认定为盗窃,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再如,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不返还财物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但是,如果声称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毁坏财物的,则属于敲诈勒索。

三角恐吓

敲诈勒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与后述诈骗罪一样,也存在三角恐吓的情形。即被胁迫者与财产的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在这种场合,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如果胁迫行为完全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怜悯心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财产给行为人的,则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而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因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被胁迫者必须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这种情况下的“交付财产”并不是处分财产的行为,只是协助警察逮捕罪犯的行为。即使由于警察的失误,导致行为人取得了财物,也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与侵占罪(或盗窃罪)。处分财产既可以表现为被胁迫者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表现为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以犯罪论处。根据司法实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如果敲诈勒索数额较小且没有多次敲诈勒索,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可以敲诈勒索的未遂犯论处。敲诈勒索罪的著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敲诈勒索不动产的,只要对不动产进行了转移登记,或者行为人实际上支配了不动产,就应认定为既遂。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多次敲诈勒索但每次都未遂的,也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未遂犯。

责任要素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

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

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

(一)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B盗窃了A的此财物,A采取胁迫手段取得B的彼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二)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与侵犯财产罪的法益、财产损害的概念密切相关。国外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

  • 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 胁迫罪[注 1]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故成立胁迫罪。
  • 敲诈勒索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故成立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实践上一般采取无罪说。张明楷教授亦认可无罪说,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或者胁迫手段获取的财物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依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此外,不能认为只要事出有因,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从生日蛋糕中吃出苍蝇,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生产商赔偿的,即使所要求的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生产商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而且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的,由于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四)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都可能使用暴力方法。但是,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因此,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加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胁迫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凡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必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数额要求除外),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应当简单地说:“抢劫罪是以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而应当说:“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以抢劫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客观上没有绑架他人,但谎称绑架他人进而勒索财产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藉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实施绑架行为,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勒索了财物的,仅认定为绑架罪,不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处罚

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

  •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起刑点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基准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就此,2014年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如下规定:

一、

  1. 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 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敲诈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敲诈勒索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 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8.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9.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多次敲诈勒索的;
  10. 敲诈勒索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该罪